責任主編:王顥中
從這一波同志成家具有正當性與否的論戰觀察,我們看到越來越多同志社群當中,分處不同團體的運動者、酷兒學者,展開越來越多對於同志婚姻贊成與否的對話與討論。我們樂見這樣的討論出現,此一現象或許可以被理解為佛雷塞(Nancy Fraser)所強調的分層社會(stratified society)中的多元公共領域(multiple public spheres)正在浮現[1]。相較於哈伯瑪斯(J.Habermas)所強調的單一的、理性的、尋求共善而且必須先將所有社會差異與不平等擱置不論的公共領域,佛雷塞則強調更需重視多元社會中不同社群或具有不同身分者在其所形成的特有社群中經由交流討論所形成的意見,並且透過認可此一社群的特性與差異,這樣的社群意見更具有挑戰單一理性公共領域霸權的潛力。
延續以上的討論,分層公共領域的作用力來自於該社群者面對共有處境與挑戰、困難,因而可以透過同樣設身處境的方式互相激盪討論,因而尋求社群內部的共識。從這一波左派酷兒學者與運動者看似反對同志婚權的討論,我們可以發現其實只是因為諸多討論根本沒有真正聚焦,在此我們將一一回應左派酷兒學者的憂心並加以拉回到現實實際案例的層次作一討論。
綜合來說,我們以為婚姻(不論是同性或異性)或是伴侶組合以至於多人家庭,都只是社群或者中介組織的一種而已(作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中介單位),各種社群都有可能互負照顧與共同生活的權利與義務,單單仇視家庭或是核心家庭,僅因為其具有浪漫愛的想像也有失公平。諸多論者將對婚姻的反對上綱到反對基督教教義中對於家庭的限制與想像(如洪凌在〈與幻象對話:論反社會酷兒與台灣同婚訴求〉一文中所提出之論點)[2],亦可說論證過度跳躍,遠遠逸出我們現實的討論以及台灣脈絡。此一論點作為文化研究式的美學與理論上的探索亦無可厚非,但以此推論到反對同志婚姻為免有欠公允。反對同志婚權的論述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重點,我們也將沿著這些論點作出討論:
#1 反對同志婚姻者認為:同志爭取結婚權只是為了追求和異性戀婚姻家庭獲得平等的權利,反對同志結婚因為家庭只是「累積私有財產」的不平等工具,對此我們只能說「有錢人想的跟我們不一樣」
關於會有此一想法的論述者,我們可以簡單以一句話來回應,也就是晉惠帝的名言:「何不食肉靡?」當某些家庭有幸作為「累積私有財產」的單位,某些困頓弱勢群眾卻恐懼於無法享有最後一丁點醫療探視權、勞保中的遺囑年金、對於共同購屋的財產主張權、或是對於共同撫養兒童的享有親權[3]這些生活中立即威脅生存的事件,同志透過婚姻(或是多人伴侶透過社群)而在生活照顧中互負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如購買國宅、合併繳稅、生育津貼、小孩學雜費減免),實則是生存之道而已,而非任何如恩格斯所言「家庭是私有財產累積的單位」。這時候左翼酷兒人士會說:我們應該建構一個讓所有人適合生存的社會,怎麼可以讓這些人因被迫在「生活所需」之下而成婚呢?如洪凌在其文中所言:
如果任何個人唯獨到了(被)結婚才能生存的地步,無論這個人是否是同志,都很難說他擁有「人權」。也就是說,吳君非常在意某個外配可以結婚但同志不能,卻無意去看到此外配已經到了不結婚就活不下去的處境。而且,外配難道都是貨真價實的異性戀?更進一步說,就算開放某些結婚權讓同性戀新移民與生理同性得以結婚,這同樣沒有處理階級與國族與資產分配不均的巨大問題。[4]
這個論點有兩個謬誤[5],第一個是事實上的謬誤──左翼酷兒人士可能不明白所有家庭或社群中繼單位的解消就代表著只剩下「國家 vs. 個人」兩個極端的單位,在這樣的境況底下個人更只能是手無寸鐵面對各種直接性的、國家橫徵暴斂的暴力。洪文中直接將我們應該處理的矛頭指向「階級與國族與資產分配不均的巨大問題」,這點我們完全同意,問題是洪文中似乎完全沒有意識到解消社群或是家庭等中繼單位以後只剩下個人面對國家的荒謬窘境。
舉例而言,一對同志伴侶A和B結婚,假如無法在法律名義上共同持有財產,即使是A和B一生戮力共同累積金錢買下一棟房屋(用左派人士的話語可能是:他們一生共同戮力累積私有財產),假如房屋登記在A名下,當A過世以後,B無法在法律上對該房屋主張所有權,尤有甚者,跟A一生無聯繫亦不親近的血緣家屬或原生家庭(在影集《愛妳鍾情》[6]中,更是諷刺性的出現了與死者毫不親近的外甥),來接收房屋與所有的一切,留在世間的人甚至不能享有他們共同居住了一輩子的房屋,而只能在暗夜的棉被中哭泣。
看到這裡,左翼反婚人士可能眼睛一亮「他們想要累積私有財產!」在此無意爭論此一作法或行徑道德上是否正當或者優劣,我們僅僅想要繼續追問的是:左派反婚人士對於解消家庭或社群等中繼單位以後,財產的持有方式究竟是甚麼?
這時候左翼人士可能立刻興高采烈舉起取消所有私有豺產、無產階級專政的大旗:馬克思覺得應該取消私有財產,因為沒有私有財產,就沒有私人利益與意識,在政治上可以作出共同的決定;然而,我們必須要說,可能連馬克思本人都不會素樸的以為取消婚姻就等於可以解決資本主義中資本累積與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馬克思的理論問題容後再論,回到主題「左派反婚人士對於解消家庭或社群等中繼單位以後,財產的持有方式究竟是甚麼?」他們可能會急著回答「當然是共有制!」讓我們繼續設想,在左翼人士的邏輯裡可能B根本無須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因為房屋自始就屬於國家(或是共有),B只要住在自始就屬於國家(或是共有)的房子裡就可以了啊!問題是:當我們取消同志婚姻或社群單位的財產累積制度,這個世界既有的異性戀婚姻、遺產、法律制度也不因此就停止運作,同志婚姻不存在但是異性戀父權婚姻繼續運行的結果就是,房子被往生者的毫不親近的血緣家屬所接收,一如影集《愛妳鍾情》中的預示。再簡單的說一次,取消同志婚姻權利只會讓現行的父權異性戀婚姻制度生吞活剝未在此一範疇裡的人而已。假如有心避免讓這樣的悲劇發生,方向上是應對現行婚姻體制諸多不公平之處加以改革,甚至有塑造新的婚姻與家庭形式的意義與可能,而不只是單單素樸的叫大家不要結婚而已。
並且,恐怕連馬克思本人都不同意必須取消一切形式的私有財產,例如他在《共產黨宣言》[7]中所言:
我們絕對不是要消滅所有透過勞動而獲得的私人所有物,那些用以維生以及用以再生產所需的私有物......我們要廢除的是這一所有物所具有的悲慘特質,也就是讓工人只能為了替資本家累積資本而存活,而且只能以宰制階級所允許的方式存活。
由此可見,馬克思本人都不會天真地以為取消婚姻制度或是消滅私有財產可以立刻導向無產階級專政的境地,或者說他認為需要消滅的是私有財產的「資產階級特質」。而要取消這樣的特質,不只是分配方式或是財產所有制需要改革,更應該改革的是生產模式,他在《哥達綱領批判》[8]中提到:
分配的模式,可以被視為生產模式特徵的一環(或者也可以說分配模式被生產模式所約制),而不同的生產模式會帶來不同的分配方式......最粗俗的社會主義思想,承襲了布爾喬亞經濟學者的意見:分配模式是獨立於生產模式所存在的,因此社會主義的表現形式只主要呈現在分配模式上。
在此篇文章中,馬克思也抨擊將社會主義視為虛幻的主張「平等權利」,即每個人獲得同等的分配的齊頭式平等,相反的,馬克思認為社會主義需要改革的是增加生產模式與分配模式之間的關聯性,例如每個人所付出一定額度的勞動力可以交換到其它同等但不同形式的勞動力。
再次強調,連馬克思本人亦不會只將「取消婚姻家庭」作為社會主義革命大業的唯一基石,因此主張以取消婚姻家庭來取消私有財產累積未免有牛頭不對馬嘴之嫌。我們當然也支持各項經濟資源以及社會福利支出應該以更平等的方式進行重分配,但是該將矛頭指向種種不當獨厚財團與大型資本累積的單位,而非婚姻或者家庭。再次提醒,我們可能有同樣的願景與意向,但是用力千萬不要用錯了方向。
#2 反對同志婚姻者認為:同志婚姻只是讓國家對於照顧公共化的卸責之舉,家庭存在就導致社福投資減縮。我們主張家庭照顧責任與國家的照護責任應可發揮互相補充之用,而且取消家庭照顧責任,也不會直接導致國家負起照顧公共化之責任!
再次請左翼學者以及讀者諸君針對「取消婚姻制度」作一事實上的案例考量:當A和B不共同持有財產,我們請B住到自始就屬於國家(或是共有)的房子裡即可,但倘若A和B共同育有一名孩子呢?不是所有物件都可以用「充公」方式來解決,房子可以收歸國有或共有,難道A過世(特別當A是生母的時候),認為B不應對小孩主張撫養權與親權,直接讓孩子住進屬於國家或公共育兒中心?容我再次提醒:當我們取消同志婚姻或多人伴侶家庭作為育兒單位,這個世界既有的異性戀婚姻與法律制度也不因此就停止運作,A過世以後小孩很可能被與其不甚親近的A的血緣家屬(如A的父母等等)帶走,而自始就和A一同負起所有照護責任,同時感情深厚的B卻有可能在法律上是個完全的陌生人。
因而我們必須請問,針對此一案例,認為應該解消所有婚姻與家庭等社群單位者,對於小孩撫養權將如何處置?難道直接將小孩送到「屬於國家或公共育兒中心」?荒謬之處可見一般。由此我們可以知道,解消所有婚姻與家庭單位似乎並不可行,在這個案例裡,B和A有長久以往同照顧小孩的情感與經驗,特別是在A與B共同計畫領養或育有小孩的情況底下,我們主張即使B作為非生母也應該對小孩享有一樣的親權,而這特別是需要婚姻或者伴侶法律所需要的保障。一對同家會的會員伴侶在紐約市政廳進行了伴侶的登記儀式之後,非生母的一方在臉書上留言道:「我是孩子正式的媽媽了!」可見婚姻與家庭所處理與保障的並不是只有財產而已,尚包含了許多複雜的情感累積以及身分關係的保障。
再者,我們要再度強調婚姻或是伴侶多人家庭都是社群單位機制的一種,其中包含的不僅僅是互相享有權利,更重要的是互相享有義務。諸多關於同志家庭親權的論述主張都旨在強調非生母一方不受到法律的保障,卻較少提及非生母一方同時也不受到法律約束。我們可以說:情在濃時,雙方所在意的是可不可以對小孩主張親權?一但濃情轉薄,非生母一方在現行法律中卻可以輕鬆卸責而不對小孩有任何金錢或照顧上所需進行的義務,甚至可以一走了之。在同家會也有這樣的案例出現,有一位Angel媽媽原本和當時的伴侶決定共同生育小孩,但是另一方卻在小孩出生之後與之分手,也沒有意願負擔後續的照顧責任。Angel媽媽在文章中提到[9]:
我的寶貝是自己跟以前的伴花錢去生來的~在異性戀的社會裡!我是處於一個單親的角色,並且擁有特殊境遇婦女的身份!甚至我今天也帶著寶貝去送件申請「低收入戶」。為何呢?因為社會欠我一個公平,我得好好的享用社會所謂弱勢的任何資源與權利~絕不馬虎!如果律法有正視到我是圈內人與伴侶同居並且生子權益的話,我又何必在與伴侶分離後靠自己扶養寶貝呢!沒有伴侶同居法律的保障,分手後所有的家當被對方清光光只留下債務、沒有同居伴侶法共同養育子女規條的保護,分手後得自己想辦法的去掙錢來過日子撐到寶貝上幼稚園之後才能去工作賺錢過比較正常的生活,而對方居然可以自由自在的重新生活不需要對寶貝負任何的責任。老天爺很厚愛我,當我已有萬全準備接受寶貝有到來時~祂點頭了,賜予我一個天真愛笑的男寶寶。而法律卻因為事不關己的漠視我,送給了我一個分手後無法預知的未來~就算異性戀共同生的小孩,分離後也還能擁有法律去追朔撫養責任,為何就將同志們排擠在外呢?我們不是人嗎?不該享有所謂的人權嗎?我們要生小孩就得自己想辦法嗎?
所有的理念價值辯論高來高去,終須回到事實案例作一考量。Angel媽媽以本身的血淚案例直陳同志家庭未有婚姻法律保障的困境,假如我們以這樣的例子就教於左翼進步人士,他們可能會以最基礎左派教條安全地回答我們:當然是國家要負起照顧責任啊!為甚麼是個人要承擔呢?但我們不禁要問,落實在現實生活中的安排,難道又只剩將小孩送到國家育兒中心一途嗎? 我們相信,答案不是的。或者法律是否應該要求當時承諾作出一起育兒決定的伴侶,在離開以後是否有負擔贍養費的義務?我們認為同志家庭可以負起照顧兒童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覺得家庭對家庭成員的照顧以及國家提供的照顧服務是可以互補而不互相排斥的。例如,國家提供完善的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可以讓人們得以兼顧家庭與工作,人們可以自由的選擇與妥善安排育兒與勞動的時間,而非被迫只能進行有限的選擇。
我們認為,公民社會中有各種結社的可能,托克維爾亦認為「社團是民主的學校」,假如我們承認在國家與個人兩個層次間應該存有另一個層次的領域與單位讓個人集結在裡面交流與共享資本,或者為了共同利益而激盪意見或一起奮鬥(例如工人集結成的工會,或是前述Fraser提及的各種不同的次公共領域),而非獨自赤裸地受到國家與市場的安排與擺佈,我們提出可以將家庭視為社群單位的一種的想像。也許有人會驚呼:怎麼可以將家庭視為社群單位,家庭就是私領域的累積財產剝削情感的不肖單位而已啊!在這裡我必須說,會這樣推論的人昰把事情想簡單了:為什麼我們忽視個人的能動性,忽視酷兒成家可能對家帶來新的典範與意義,而一昧悲觀地認為同志成家只會複製種種異性戀家庭不平等模式?我們主張應以法律保障同志家庭的種種權利與義務,也不應忽視酷兒主體成家以後將有可能對家庭產生新的意義與想像。
#3 反對同志婚姻者認為:同志結婚將只會複製異性戀家庭的男女分工不平等模式,加深私領域的剝削。錯!已有諸多經驗研究證明同志伴侶家庭分工比異性戀家庭更為平等。
男性進入公領域當中從事有酬的工作,進而在公領域當中串聯,進而累積更多資源,女性被限制在私領域當中且失去經濟能力,造成兩性的壓迫與不平等。然而是否讓女性也通通進入公領域與職場進行有酬勞動,性別壓迫就可同時解決了呢?哈特曼(Heidi Hartmann)[10]就指出,只有將性別分工連根拔除,才有可能終結男性支配。蓋兒魯賓(Gayle Rubin)[11]也提到,我們應該將「性與性別」的系統獨立於生產方式之外,因此可以反對性別壓迫只是經濟壓迫的說法。在這樣的討論脈絡底下,越來越多同志家庭研究聚焦一個議題:究竟同志伴侶家庭是否會複製異性戀家庭的不平等?
於是,有論者提到同志伴侶因為沒有「既有的性別腳本」,所以他們的分工通常按照「利益交換的、理性計算的、實用考量的」來進行[12],或者是指出女同志伴侶分工參照的主要是「時間和才能(time and talent)」。另外,亦有針對同志伴侶家庭與異性戀家庭的家務分工比較研究指出[13],異性戀伴侶家庭的家務分工有強烈的性別分化現象,異性戀女性明顯比男性花費更多的時間在照顧孩子與其他家務上,有超過30%的異性戀女性指出他們每週花超過20小時在家務勞動上,而僅有8%的男性花費同等時間與精力進行家務工作,在同性婚姻中的女同志也僅有11.7%如此,說明了同志婚姻與伴侶家庭並不會完全複製異性戀模式,反而有機會發展較為平等模式的家務分工。另外,亦有研究指出異性婚姻當中有較多負面溝通模式,而對於伴侶的親密與平等方面,同志婚姻伴侶的評分也高出異性戀家庭[14]。這兩項研究的採樣來自美國佛特蒙州,亦是第一個承認同志伴侶註冊後和異性戀婚姻具有完全效力的地區,該批研究者針對這些率先登記成為伴侶的同志婚姻家庭所進行的後續追蹤研究。
立基經驗研究之上的討論不但較為具焦,也可避免淪為空泛的進行稻草人論證(straw man)之嫌。例如,王顥中在〈平等的幻象〉[15]一文僅以「網路上流傳的一張圖片」[16]以及《共產黨宣言》中的一句話「在布爾喬亞成員眼中,妻子只不過是種生產工具罷了」意欲正名異性戀婚姻家庭中丈夫對妻子的剝削,再過度推論到同性婚姻家庭也會複製此模式,就顯得有失公允了。
最後是情感的部分,以上研究證據顯示同志婚姻親密度較高,並且Weston[17]提出同志在既有的血緣與原生家庭之外,會基於親密關係或是友誼網絡結合而成「選擇家庭」(chosen family),而同志們在聖誕節時往往被迫只能在原生家庭過節,而無法跟自己的伴侶或是選擇家庭團聚,並且要遭受親友不斷詢問為何還沒交男(女)友、什麼時候吃你喜酒等等言論,同志們有苦難言,假笑到臉要僵掉,舊金山灣區的同志組織設有同志熱線讓所有人一吐苦水,接線狀況會在假日達到顛峰,這是同志特有的「節日憂鬱」(holiday blues )。換言之,同志的確有情感與親密的需求,但同時也比異性戀婚姻只針對血緣而建立的家庭概念更廣闊,例如同志也遠比異性戀者更容易和前情人保持朋友關係[18]。
洪凌的文章中有一種未言明的預設是:酷兒情欲實踐者皆不願、不屑、不可能「自願」成家[19]:
如果任何個人唯獨到了(被)結婚才能生存的地步,無論這個人是否是同志,都很難說他擁有「人權」。也就是說,吳君非常在意某個外配可以結婚但同志不能,卻無意去看到此外配已經到了不結婚就活不下去的處境。而且,外配難道都是貨真價實的異性戀?更進一步說,就算開放某些結婚權讓同性戀新移民與生理同性得以結婚,這同樣沒有處理階級與國族與資產分配不均的巨大問題。
資源分配不均的巨大問題我們已經在第一段處理過,接下來我們可以看到的洪文有一種不言自明的預設:通常酷兒都不會自願進入婚姻與家庭,例如他問:「外配難道都是貨真價實的異性戀?」意即外配通常是因為受到經濟因素限制所以婚配,要是沒有經濟因素的話他們可能根本不想成家;又或者,他們可能根本就是酷兒呢!所以這些假裝成異性戀的外配,更不可能自願成家了。在這個邏輯底下,酷兒只有可能分成兩種,一種是自發性的「不結婚不單偶(實踐多偶或無偶或一夜情等)的個人」,要是你一旦結婚了就很可能是從前者降為「被強大驅策、鐵板一塊的意識形態與政策剝奪了自身的生命存有模式」的被動受害者。我們想問,只有這兩種可能嗎?況且,多偶或是一夜情實踐者也很有可能組成多人伴侶家庭,這些情慾實踐和家庭組成並不是互斥的。
與其只將同志或酷兒視為「被強大驅策、鐵板一塊的意識形態與政策剝奪了自身的生命存有模式」的禁臠,為什麼我們無法肯定相信同志們有意識地在以新的形態實現酷兒成家的想望?假如已經有諸多經驗研究指出同志家庭生活型態將會有別於異性戀家庭,甚至也不會複製既有不平等的剝削模式,我們懇請反對同志婚權者要在經驗基礎上互相對話,而不要落入無意義的修辭華麗的繁複理論辯證。
#4 反婚論述基本上都存在一個邏輯上的謬誤,諸多論者都說到「我反對同志婚姻是因為我反對XXX」,故為何不將矛頭直接指向欲反對之事呢?
最後一個最嚴重也最有趣的現象是,所有反對同志婚姻的論述都用了此一句型「我反對同志婚姻是因為我反對XXX」,令觀者不禁好奇為什麼不直接反對其他目的本身而只將矛頭指向同志婚姻?
舉例而言,從前面我們可以看到反對同志婚姻是因為反對家庭作為私有財產累積的場域,假如真的希望達成整體社會資源重分配的重分配與平等,應該直接挑戰國家所有可能造成經濟資源不當分配,例如獨厚大財團的免稅政策、過低級距的累進稅率、過低的資本利得稅率等等,而不是透過禁止同志成家來達成經濟資源分配公平,這其中有很顯然的邏輯謬誤。第二個主要論點,有論者以為同志婚姻只是讓國家對於照顧公共化的卸責之舉,家庭存在就導致社福投資減縮,這個論點更是站不住腳,禁止同志成婚根本不可能直接達成增加社福預算以及照顧公共化,我們應該直接在照顧公共化的議題上努力,並且認清家庭照顧責任與國家照顧責任應該是互相補充而非單一選擇。
尤有甚者,劉文所譯介的〈婚權無法解決的同志困境 ──為何我反對婚權平等運動〉[20],其文中也認為反對同志婚姻不是反對同志婚姻本身,而是因為其花費了過多資源在此一議題,如:同志婚姻花費了大筆的經費、精力、以及關注,將焦點從更重要更急迫的議題上完全轉移開來(例如加州花費了美金4千3百萬在反對Prop.8上,有8千5百萬的HIV/AIDS服務金費被削減)。其理甚明,應該有的作法去重新合理分配同志運動的議題與資金,而不只是因為同志婚姻花費過多關注就必須直接反對同志婚姻。該文中還提及我們必須兼顧移民、受監獄民眾的人權──再說一次,我們應該做的是直接去關注這些議題與族群,讓同志不能結婚不會直接導致移民與獄民的人權受到保障。
最後一個讓左翼酷兒人士最反感的議題是,讓同志合法結婚只會使同志族群力求晉身「合格」乾淨的好公民,而喪失了任何維持「酷異」身分的可能性。例如王的文章指出[21]:
同性戀社群中主張乾淨化、正常化的聲浪從未間斷,每逢同志遊行前後,總有各式以同性戀角色位置出發,要求遊行不要出現性工作者、伴裝者的主張,甚至像同志諮詢熱線等主要的同志團體也經常遭受「太過招搖(如打扮太妖嬌、赤身或者標語太露骨等)」的批評──「我們」和「他們」是不一樣的──這些希望社群乾淨、正常、主流化的社群聲音,往往也正是同性婚姻最穩固堅定的群眾基礎。
這樣的推論假如沒有立基在經驗研究的基礎之上,也很有可能只是陷入過度推論的陷阱而已。我們以為,酷兒成家並不必然會複製異性戀家庭的所有主流價值觀與模式,例如有研究指出[22]處在婚姻狀態的男同志仍有58.3%和伴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其中也有高達40%的男同志表示有得到伴侶的同意,顯示男同志普遍的開放關係形態即使在同志婚姻中也沒有消失,進入婚姻不等於同意所有異性戀婚姻預設價值,也不必然妨礙酷兒的情慾實踐。
綜上所述,我懇請反對同志婚姻者暫時放下心中成見,關照我們在同志家庭田野當中所看到的難題與需要的保障,其他對於各種社會正義公平的期待仍應把矛頭指向更直接的標的,而非要求同志婚姻作為承擔一切改革所需的標的。
最後呼籲諸位參與討論的論者,請盡量務實地引用經驗研究或是自身觀察到的同志家庭經驗作為論證基礎,以確保對話進行的可能性。例如,新生殖科技的使用與帶來的後續影響一直以來就是女性主義陣營激辯的主要場域之一,有論者樂觀提出新生殖科技的出現具有顛覆傳統三合一母職(基因上的、生育的、養育的)之潛力,也對女性帶來嶄新的解放意涵,另一方面,亦有女性主義者對於生殖科技大加撻伐,認為其不過是遂行父權社會傳宗接代意志的工具性產物。這兩種說法都看似很有道理但實則無法務實的發展出對話空間,因此Farquar[23]提醒我們,不如去看到實際上是怎樣的使用者在如何使用新生殖科技,他觀察到已有另類母親(Other mothers)的出現,相較於以往生殖科技多為白人、中產、異性戀已婚不孕夫妻所用,已經有越來越多同志伴侶、單身者透過生殖科技方式育有下一代。尤有甚者,當異性戀伴侶使用人工生殖受精時依然恐懼自己不是基因父親而盡量挑選跟「爸爸」很像的「精子」,女同志伴侶在這點上已經除魅,甚至大方使用跟伴侶雙方都不甚相似的其他國籍精子進行人工授精,更證明了各種技術與人為的制度都應該重視使用者行動者本身特殊的實踐意志與考量,而非將他們一味的弱化成只會受到結構限制以及特定價值蠱惑的被動禁臠。換言之,當同志成家即有可能一方面保障弱勢同志的種種基本保障,也極有可能促成新形態酷兒家庭的發展,我們為什麼不樂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