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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條款,一段骯髒的種族歧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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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12:00:00
世紀基金會(Century Foundation)資深研究員
民權與勞工律師
譯者: 
苦勞網特約記者

【編按】美國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非工會會員無須向代表參與集體協商的工會繳交公平分擔費。判決出爐後,普遍認為將對工會財務造成重大衝擊。「公平分攤費」(fair-share fee)的功用,除了負擔集體協商的行政成本,對於工會的組織工作而言,另一個重要的意義在於避免非會員坐享談判成果,也就是所謂的「搭便車」。美國最高法院曾在1977年判決工會有權向非會員收取公平分擔費。然而該案原告之一、伊利諾州家庭與醫療服務部專員馬克‧詹尼斯(Mark Janus)主張,強迫不支持工會的勞工繳費,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

整起事件中,藏身於詹尼斯之後的團體,也是詹尼斯的訴訟代理人——全國工作權利法律保障基金會(National Right to Work Legal Defense Foundation)格外引人注目。光從名稱看來,這似乎是一個支持勞動權益的團體,然而該組織事實上以「消滅工會威脅勢力」為第一要務,而所謂的工作權利(right to work),根據該基金會的說法,指的是每個美國人都有「免於被迫加入工會」的工作權利。這個基金會成立於1950年代,原本是一小撮反對工會、誓言破壞白人與黑人勞工團結的企業家。本文寫於2012年,當時密西根州——美國工會運動的發源地與美國汽車工人聯合會的總部——通過「工作權利」法案,成為第24個工作權利州。作者揭露該組織過去60多年來,一段反勞權、反種族平等的骯髒歷史。

原文標題:"The Ugly Racial History of Right to Work",刊載於美國政治季刊《Dissent》。

(圖片來源:AP Photo/Jacquelyn Martin)

在密西根州——美國產業工會的大本營——所謂「工作權利」(right-to-work)的立法勝利,激起人們討論在其他州(例如肯德基州或甚至紐澤西州)努力通過類似的法律以削弱工會。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克勞賽默(Charles Krauthammer)甚至表示,有鑒於經濟全球化,這類反工會法律的普及「不可避免」。這個結論很可能讓德國人感到驚訝,因為德國有強大的勞動法規與團體協約,卻仍能夠保有良好的競爭力。

多數討論聚焦於工作權利立法的政治與經濟影響——工作權利允許工人從團體協商中獲益,同時拒絕繳納會費或代理費支持協商過程。迪奧納(E.J. Dionne)正確指出,密西根州的共和黨人是出於政治因素才試圖弱化工會。迪奧納寫道,2012年時在密西根州,「相較於對手的33%,歐巴馬贏得66%的工會家庭票。在其他選民部分,歐巴馬獲得50%的選票,對手則為49%」,經濟政策研究所(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則發現,不論工人是否加入工會,有工作權利法規的州,平均年薪少了約1,500美元,這是因為該政策會造成財富自工人轉移到雇主和股東手中。

正當其他州考慮推動類似的立法,牢記工作權利立法醜陋的種族歧視歷史是重要的。1930年代開始的工作權利運動,背後最關鍵的人物是德州商人、白人至上主義者穆斯(Vance Muse)。他厭惡工會,一部分是因為工會提升了工人之間跨越種族界線的兄弟情誼。正如作家艾姆斯(Mark Ames)所說,穆斯直白地闡述了「工作權利」背後的思考,並宣稱「從現在起,白人女性和白人男性將被迫和非洲黑人猿進入同一個組織。前者將不得不將後者稱作『兄弟』,否則將失去他們的工作。」

事實上,工會有強烈的動力去減少種族歧視與惡意,因為種族歧視將阻礙工人團結與工會的組織。南方的種族隔離主義者對這個道理再清楚不過,這是為什麼他們在20世紀中葉趕著簽署工作權利法案來打擊工會。

1946年紐約市的五一遊行,來自不同族群的工人一同遊行。(圖片來源:Bettmann Archive via Getty Images)

1930到1940年代間,組織化的工人在美國北方和中西部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南方的種族敵視成了工會組織的主要阻礙。當美國產業聯合會(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CIO)在1940年代發動「狄克西行動」(Operation Dixie)以組織南方工人時,對南方的種族隔離主義者造成相當大的威脅,因為產聯的綱領包含了減少種族歧視。南方保守派擔心,要是工會可以團結勞動階級中的白人與黑人,將顛覆南方的政治局勢。在南方,吉姆・克勞種族隔離法(Jim Crow)將白人工人與黑人工人隔絕在相互對立的政治派系。南方保守派也認為,工會可能造成「南方受黑人統治」。對馬丁・路德・金恩(Martin Luther King, Jr)而言,因為種族隔離主義者同時反對勞權跟民權,勞工與民權團體更應該在關心的議題上取得共識。1961年,金恩告訴勞聯-產聯(AFL-CIO),「敵視勞工的人與削弱勞工的人,根本就是同一隻雙頭怪物。這怪物一嘴噴出反黑人的蔑稱,再從另一嘴噴出反勞工的政治宣傳。」

正如歷史學家弗里曼(Tami Friedman)提到,產聯擁有100萬美元的行動基金與250名組織工作者,並在1946年年底前組織到至少100萬名工人;勞聯(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AFL)同樣也承諾要組織至少100萬名南方工人。產聯主席默里(Philip Murray)宣稱,要為南方工人提供「政治與經濟上的解放」,並宣示要打敗密西西比州兩個主要的種族隔離主義者。杜波伊斯(W.E.B. Du Bois)也稱產聯是戰後黑白平權的最大希望。

隨著美國總統杜魯門推展民權,南方的種族隔離主義者強化了他們反對工會的力道。在產聯方面,他們則開始執行迪克西行動,南方民主黨人與北方的共和黨人卻一起對1947年《塔虎脫-哈特萊法》(Taft-Hartley legislation)投下支持票,這套法律的目的在於削弱工會組織,支持背後的部份原因則在於授權美國各州可以通過工作權利的法案。弗里曼寫道,「雖然這項立法常被看作是共和黨主導的國會幹的好事,但南方的民主黨人在其中也發揮了關鍵作用;不論是參議院或眾議院,超過八成以上的南方民主黨人都支持這項法案。在杜魯門否決這項立法後,眾議院中90%的民主黨人、參議院中77%的民主黨人共同推翻了他的決定。」

南方的種族隔離主義者,在各州提出一系列工作權利法案來支持《塔虎脫-哈特萊法》,後者被金恩強力反對。他宣稱,「在我們為民權奮鬥的光榮鬥爭中,我們必須提防被類似『工作權利』的虛偽口號所愚弄,『工作權利』法案根本是要剝奪我們的民權與工作權!」

直到今日,最反對工會的州仍是那些前南部邦聯(Confederacy)所在和適用吉姆・克勞法的南部州。在推進民權運動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以前實施種族隔離教育的17個州之中,有12個州通過了工作權利法案。所有禁止公部門勞工進行集體協商的州(喬治亞、北卡羅萊納、南卡羅萊納、德克薩斯、維吉尼亞),都是過去曾適用吉姆・克勞法的南部州。而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的資料,工會組織率最低的十一個州(北卡羅萊納、阿肯色、喬治亞、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南卡羅萊納、維吉尼亞、田納西、德克薩斯、奧克拉荷馬、佛羅里達),在過去都有過種族隔離的歷史。

知曉這段歷史,人們才能充分理解密西根州通過工作權利法案是多嚴酷的諷刺。雖然密西根州本身的種族歷史很難稱得上是完美無瑕,但由魯瑟(Walter Reuther)領導的美國汽車工人聯合會(United Auto Workers,UAW)是工運中種族平等的擁護者。例如,勞聯-產聯拒絕支持1963年3月在華盛頓舉行的「向華盛頓進軍」(Washington for Jobs and Freedom)的集會,但汽車工會聯合會和魯瑟都是其中的核心參與者。

65年過去,迪克西行動被翻轉了。工會不但沒有成功地組織南方,我們現在也目睹到過去難以想像的事情:在威斯康辛州的公部門工會陷入癱瘓後,密西根州跟著通過了工作權利法案。

當然,自四零年代以來,更有希望的發展是在美國、特別是美國南方,在種族平等方面有了重大的進步。今日,穆斯關於種族的言論遭到廣大多數的美國人否定,並成為反勞工的「工作權利」運動萬分尷尬的根源。

當勞動者思考如何擺脫他所身處的深度混亂時,美國偉大的民權運動或許能帶來些許靈感。在密西西比州,作為二十一世紀民權運動的一部分,汽車工人聯合會正在日產汽車(Nissan Motors)的工廠組織勞工,勞聯-產聯的主席特朗卡(Richard Trumka)贊同將勞工權益納入「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修正案的理念。如果從密西根州的嚴重損失裡可以得到任何教訓的話,那就是勞工已經發現,「勞權就是民權」的有力念頭可以打破「工作權利」的錯誤言論。

將美國公務員工會(AFSCME)告上法庭的馬克・詹尼斯(左)。(圖片來源:AP Photo / Bill Cl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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