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伴侶盟與同家會大同小異[1]的「有伴立法」近日引起眾多討論。在面對當前恐同、歧視普遍的台灣社會,其訴求與行動實皆不易[2]。我個人的主要工作領域是在移工而非同志,對於同志的議題或許沒有太多講話餘地;然而,有關婚姻/家庭的議題,牽涉到的其實也不僅限於同志或者性別的範圍,因為有感而發,於是加入諸位的討論:
#1 搶著爭取國家保障婚姻的現象,正顯示「婚姻」在目前的社會制度內是個國家給予的特權,「有伴」才有權利
有愛、沒愛,有性、無性,不真是一部法令應該管或管得著的。既然談立法,就該直接討論「結婚/家庭,要公權利/法律同意」為的是什麼目的?相對異性戀婚姻關係,有人認為爭的是「平等權」,談的比較是國家對於結婚者的優惠(國家與婚姻的關係);也有說法認為是「保障親密關係中的最基本正義」[3],著重在保障關係內的權利與財產分配。
關係之內
竊以為,資本主義社會裡民法契約一堆,兩人、三人、多人間,應如何進行財產及權利關係的分配(甚至包括性愛關係的安排),大家儘可透過訂契約協議,要多細就多細,要多有創意就多有創意。不論是土地房屋分配不均、或是寵物小孩歸屬問題,公權力在遇到爭議時,可以應邀以法院為長相介入處理。法院處理完畢,如何落實公權力決議,是另一個問題──不滿公權力決議,有產者,繼續爭產繼續訴訟;無產者,憤恨打架或兩手一攤。民法的私法性質與公法不同,公權力介入民法關係處理的形式與結果,成功與否,見仁見智。
但為了處理(不論親密或不親密的)關係內之私有財產爭議,而爭取「結婚/家庭要公權力/法律同意」,對我而言,沒什麼太大的道理(特別鑑於異性戀婚姻關係裡,女性已有的、卻不見得真能保障得了的法律權利)。
婚姻與國家的關係
值得討論的是,「婚姻」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國家給結婚者(有伴)權利保障的問題。
伴侶盟與同家會版本的「結婚權」論述裡,不論簽訂契約者的性別是現下的「異性」或訴求的「同性」、「多元」;也不論要求國家賦予的「特權」是現下的「財產、繼承、親權等」或是「預算編列」、「承接國家資源」[4]。都提到目前的「合法婚姻」保障了結婚者多方面的權利,且是很多人所亟需,如,醫院探視權、臨終決定權、遺產繼承權、親權、賦稅減免、政策性優惠貸款等等。
資本主義國家確實給了「婚姻」相當多的優惠、特權[5],而我也相信,對某些人來說,獲得這些成套的特權,或許可以解決「當務之急」、或許感覺會比較良好──與異性戀(對稱地[6])「平權」。但是,為什麼不反過來問問國家,為什麼有伴才可以有權?
如同在移工運動裡,有人主張「給藍領移工成為公民的機會,這樣,他們的權利就會獲得保障[7]」,但為什麼要成為公民才可以有權?台灣的移工政策,在台灣的移工直接受其影響,感受最深、受害最大,為什麼他們不能直接對這樣的政策發言?而是得冒著被扣「行為與居留目的不符」的污名化帽子,年復一年地在街頭上叫喊「我要休假」、「自由轉換雇主」等用文明耳朵根本聽不明白的卑微訴求,才有可能保得基本人權?──移工不僅應有權發言,而是應有發言義務!
在「是公民才有權」的邏輯下,國際勞工被踢出人權之外;在「異性戀才正常」的邏輯下,LGBT被踢出正常之外;在「國家保障異性戀有伴者」之下,難道(如許多自曝文所示)深知被歧視、被剝奪痛苦的LGBT為爭取自己的權利(主要是財產[8]),也要與異性戀有伴者同謀,引介公權力,將所有的無伴者踢出權利保障之外嗎?對於「會踐踏到另一群弱勢」的運動,或有LGBT會同意,但主張看見多元、重視差異的酷兒們[9]豈有支持的道理[10]?
#2 拆解婚姻特權元素,擴大連結,不應便宜形式地處理
婚姻若如上所述,有數不完的好處,那麼無伴者(不論自願或迫於情勢)與LGBT,便是被數不完的方式隔離於權利保護之外。
如果看見特權對於LGBT的不公平,那麼,與其參與分贓共謀,不如試試將有伴特權給拆解:挑戰稅制對於無伴者的不公平設計(這樣或可在爭取LGBT權益時及於所有性/別認同的單身者);爭取財產不集中權(挑戰目前的財產、親權繼承,為何不能將其流出「家庭」以外,而必須被規定得留在「家庭內」? 這樣不用法律核准,就可以重新分配);爭取醫院探視權、臨終決定權、跨國界移動權(沒什麼道理有伴才能跨國界,而沒伴就不能。依親行、依友不行?公權力,該是服務於民,還是控管公民?)
與其便宜行事地要求國家成套地給予權利(扣稅、依親、探視、繼承或許再加上一台義大利濃縮咖啡機 )、與其保障有伴且無意識地排除了單身的異己,選擇不婚,是一種與這些無伴生命的握手形式,或許更是可以持續酷兒戰鬥並擴大連結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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