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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無薪假」勞動權益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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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12:00:00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研究員
Q1:公司要放無薪假,是老闆說了算嗎?

A1:當然不是。所謂的「無薪假」,事實上指的是勞資雙方原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工作時間(工時),在「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時,透過勞資雙方重新協商合意後,減少工作時間(相對應也減少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數額)。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則應重新協商,取得勞方的同意,不得僅由資方單方面片面變更。另外,根據勞動部所制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上述變更應由勞資雙方以書面約定之。

因此,當公司在不景氣時希望透過實施「無薪假」減少勞工的工時(進而減少薪資給付)時,最關鍵的是:必須透過勞資協商,取得勞工的同意,並簽訂書面約定。如果勞工不同意,資方卻片面減少工時導致減少工資給付時,即視為「違反勞動契約」。除了在法律上不生效力以外,更已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勞動基準法》第27條亦規範「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若雇主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所做成之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依法同樣可再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2:資方打算實施「無薪假」,除了必須經過勞資協商,取得勞工同意以外,還有哪些門檻與限制?

A2:依據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1. 先減少董監事、高層主管福利與分紅

公司若確實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該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當減少董監事與高階主管等福利分紅之後,如果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再透過勞資雙方協商合意減少工時與工資。

  1. (有工會組織者)先與工會協商,並再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2. 勞資雙方協商合意減少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為月薪23,800元)。
  3. 「無薪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必要,資方必須重新徵得勞工同意。
  4. 勞資雙方合意實施「無薪假」之事業單位,應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Q3:工會會員若遭遇到了資方/主管私下要求簽訂無薪假(或減少工時)同意書時,該如何應對?

A3:

  1. 千萬、千萬、千萬不要傻傻簽下去!無論是當面拒絕、表明委由工會全權協商處理,還是藉故表示仍須考慮,都絕對不要當下迫於壓力就簽下同意書。因為一旦簽下同意書,事後勞方要再主張當初是在脅迫下所為,因此希望撤銷同意時將會極其困難。
  2. 第一時間立刻回報工會!讓工會透過集體力量與資方進行相關協商。
Q4:如果不是工會會員要怎麼辦?

A4:除非,你真的認為單憑個人一己之力,就可以抵擋住資方/主管強勢要求簽下無薪假同意書的壓力。否則,不要遲疑,趕快加入工會吧!若所工作之事業單位與產業尚無工會、或太不清楚是否有合適之工會可以加入尋求協助,也請立即就近聯繫各地勞工團體進一步諮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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