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孫窮理
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戶王家對台北市政府提起「撤銷代拆處分」行政訴訟,12月1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台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更條例》第36條執行,並無違法,判決王家敗訴,全案可上訴。王家成員王廣樹對這個結果,表示「心痛」,他說,王家自始不同意參與都更,北市府卻在去年(2013)3月28日動用警力強拆,「到現在我不知道我錯在哪裡?不參與合建不行嗎?」王家辯護律師詹順貴表示,「一定上訴到底」。
328強拆後(相關報導),王家對北市府提起「撤銷更新事業計畫」、「撤銷拆除處分」兩個行政訴訟,以及「毀壞建築物」刑事訴訟。撤銷更新計畫經駁回後,提出再審,兩個月前再被駁回,「毀壞建築物」刑事訴訟不起訴;而在撤銷代拆處分,要求原地重建的行政訴訟中,王家主張文林苑都更案實施者樂揚建設援引《都更條例》第36條申請北市府代為拆除時,並未檢附合格的拆除執照(相關報導),但是北市府卻未駁回申請;王家也認為,強拆前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曾召開輔導會議,做出要求北市府釐清樂揚是否未按設計圖開闢消防通道,涉及公共安全問題,以及要求北市府思考強拆以外之替代方案等兩點結論,然而北市府仍無視營建署輔導會議結論,逕行強拆,此外,對於仍有疑慮的第36條「強拆條款」,北市府卻不願申請釋憲,卻推諉建請內政部申請釋憲。基於上述理由,王家認為北市府在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卻仍動用公權力強拆,因此行政處分顯然欠缺適妥。
12日北高行判決認為,文林苑都更案已經北市府核定通過,實施者依照第36條向北市府申請代為拆除,北市府並無決定「是否拆除」的裁量權,只能決定「何時」、「如何」執行拆除。針對營建署輔導會議的結論,判決也認為僅屬「『建議』性質」,而在拆除執照是否包含王家兩戶,以及是否開闢足夠消防通道等爭議,此次判決則以「前次行政判決(撤銷更新事業計畫的行政訴訟)已確定合法」、「訴願已釐清爭議」為由,而未進一步處理。
對於判決認定北市府對於代拆處分無行政裁量權,詹順貴不以為然,表示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機關如果發現處分違法,可以自行撤銷處分。詹順貴並認為,營建署輔導會議指出消防通道不足,是高度公安問題,都更後,文林苑的公共設施仍付之闕如,而北高行判決卻仍認該會議結論僅屬建議,「未來出人命誰來負擔?」。
這樣的都更,至多是建物改造,很難說有任何公共利益,然而《都更條例》第36條,賦予北市府得以公權力介入私權糾紛,以強拆侵害王家的居住權,詹順貴認為,該條例顯然有違憲疑慮,對於法官不願暫停審理申請釋憲,他對此表達遺憾。
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王家也表明將繼續上訴,全案進入最高行政法院後,可能情況有三,第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拆除處分,但詹順貴認為可能性較低,第二則是發回更審,第三則是駁回上訴。而一旦上訴遭駁回,在司法救濟程序已盡後,王家方可聲請大法官釋憲。
【相關文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