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媽祖田居民與慈祐宮之間的土地糾紛,歷史長達兩百年以上,而今天慈祐宮最有利的證據,就是現在還懸掛在宮內的兩方「天后宮嗣田匾」,其中1790(清乾隆55)年,由淡水廳同知袁秉義所立的匾,記載了李武侯與李維芝兩人將得(怎麼得的?)自原住民頭目茅飽琬的「九芎林山埔」獻給慈祐宮。
九芎林山埔是哪裡?
1831年匾文:「今道光十年九月內據生員李中花稱伊袓捐充祀業要自出贌別佃時街眾偵知不勝情駭聞眾鹽戶泉廈郊各舖戶具稟鄭毝等同僉呈淡防分憲李艋舺分縣趙蒙准飭差諭止拘訊在案本分憲因公往郡案仰分縣主就近傳齊秉公訊結詳覆。奉憲札們飭差拘後據貢生李有成等僉呈在外勸諭李中花並佔耕人等不敢爭祀業乃聽廟僧眾首事議贌原佃侯賀耕作每年加納租谷參拾石連舊共納租參佰石山園稅銀在外出示淡憲在案照斷完納永遠無異神有賴以垂萬古道光拾壹年歲次辛卯捌月日新莊街首事新莊眾舖戶業戶張廣福泉郊金晉順鹽戶林益川廈郊金福順業戶林恒茂街正鄭毝同立」
製圖:孫窮理、陳韋綸。
袁秉義立此匾的原因,就是這塊地方發生產權糾紛,經過新莊巡檢周書鳳判決之後,確立慈祐宮業主的地位。1831(清道光11)年,李氏後人李中花想向慈祐宮取回先祖獻給他們的「九芎林山埔」土地,艋舺縣承趙秉湘再度判決慈祐宮勝訴,淡水廳同知李嗣鄴於是又立了第二塊匾,確認這件事。
第一個爭議點出來了,到底「九芎林山埔」是不是就是今天的土城媽祖田呢?慈佑宮當然認為「是」;普安堂則指出,乾隆55年的匾另有記載「新莊司周(書鳳),勘明墾成熟田十甲餘」,認為李武侯、李維芝獻的地,只有十甲多一點,並不是今天媽祖田三百甲廣大的山林,而且「九芎林山埔」指的也不是今天的媽祖田。
1628(清康熙28)年,清政府將台灣納入版圖,將明鄭時期遺留的土地分發給墾戶,也開啟了台灣「大小租」的歷史,領得大片土地的大租戶將土地「贌」給小租戶,而小租戶面對廣大的未開墾土地,也沒有能力自己開墾,於是再將土地轉「贌」給更多的佃農,隨著海禁解除,來台漢人日增,「大小租」制度構成了台灣土地「一地二主」的特殊現象。
而慈祐宮在兩次官司裡,取得的就是「九芎林山埔」的大租權;地權確定,就有人來「贌」了。1843(清道光23)年,媽祖田李家的先祖李世霸等四位「結首(墾戶的領導人)」與慈祐宮簽下「贌耕字」,獲得了小租權,比較明確可考的媽祖田居民世系,也就從這裡開始。
清日的大小租改革
接著,台灣開發的速度越來越快,面對大小租下一田二主的紊亂現象,國家力量開始企圖介入,以掌握明確的土地權利狀況、擴大稅收。1886(清光緒12)年,劉銘傳任台灣巡撫,在全台辦理土地清丈,開始逐步地廢除大小租,以補償的方式,將土地的業主權過渡給小租戶。1895(清光緒21)年,台灣割讓,日本政府持續廢除大小租的政策。到了1904年,在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治下,大小租制度完全廢除。
大小租制度的廢除,是台灣土地制度邁向「現代化」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使得地主與農民的關係簡化,國家得以更深入規範地佃關係,相關的權利義務也更加地明確。不過,這個時候問題來了──從劉銘傳到兒玉,經過近20年的過程,把土地權利交給小租戶,李世霸等四結首(的後人),為什麼沒有在那個時候因為擁有「小租權」而成為業主?這一點,現在已經不可考。
而其中的一個可能,是出現了一個現在充滿爭議性的「業主」──媽祖宮。
在日治時期,媽祖宮是媽祖田的業主,是在不同的文件裡,記載的方式不同,在「土地台帳(記載稅務的文書)」直接寫業主是「媽祖宮」,而在土地登記簿裡的記載卻是「公業媽祖宮」,或者「祀於媽祖宮」,差別在於後者往往是民間對屬於某種公同共有的神明會的寫法。
「祀於媽祖宮」
「媽祖宮」指的就是慈祐宮嗎?在媽祖田附近,找不到任何一座祀奉媽祖的廟宇,最近的就是新莊慈祐宮,而奉祀觀音或地藏王菩薩的齋教齋堂普安堂,要說就是這個「媽祖宮」恐怕也有些牽強,到了民國時代,這個身分未明的「媽祖宮」,就成為最大的爭議焦點。
1947年,國民政府開始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人被登記為「媽祖宮管理人黃淵源」,這有兩種解釋,其一,是「媽祖宮」就是慈祐宮,所以當時擔任慈祐宮管理人的黃淵源當然也就是土地(在私法上)的管理人,但是,弔詭的是,這位在1945年去世的黃淵源,剛剛好又具有地方官吏這另一重身分,當時管理地方行政事務的新莊街役場也剛好就在慈祐宮旁邊,也因此有另一個可能,就是「媽祖宮」是媽祖田居民所公同共有的神明會,而黃淵源是在土地行政(也就是公法上)的管理人。不過,在那一次的登記裡,採取了稅務行政上「媽祖宮」,而不是土地登記簿裡的「祀於媽祖宮」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瑕疵,這一點也有爭議。
好,先不管這個,因為新的時代來臨了。
國民政府展開了更大規模的土地改革,1953(民國42)年,使得地佃關係現代化的「耕者有其田」政策,由國家透過土地徵收後,再採取「公地放領」的方式,也取消了清日以來「小租戶」的業主權,將其下放給農民,小農在現代的所有權關係下,成為零碎農地的「所有權人」,確立小農經濟、為農村釋出多餘勞動力到工業部門,以及後來的土地商品化做好了準備。
慈祐宮「改名」風波
新的疑點出來了,媽祖田居民沒有在1904年的土地改革那樣地取得「小租權」,而1953年,再一次地,也沒有從「耕者有其田」的過程裡,取得「所有權」,難道是因為當時的所有權人還未明,或者居民相信這塊土地已經是他們以「媽祖宮」為名,所公同共有的?
這都不知道,不過,接著,決定今天土地誰屬的關鍵點到了,1977(民國66)年,慈祐宮以「同廟異名」的身份,將媽祖田登記為廟產,成為這塊地的「所有權人」,普安堂出示一張當時台北縣長邵恩新未蓋關防的公函稿上面寫著「復65年4月19日(慈祐宮)申請書」,認為慈佑宮更名成「新莊慈祐宮(媽祖宮)」(以取得「同廟異名」資格)的這件事情,「無案可稽、未便照辦」,全台灣的媽祖廟都被俗稱為「媽祖宮」,這三個字並不是慈佑宮所專屬,沒可能因為地權就允許這樣的「更名」。
邵恩新這個「公函稿」的效力如何未可知,但是結果很清楚,媽祖田的土地給慈祐宮登記走了。
從大租權到所有權
或許,我們永遠也沒有辦法解開這些「九芎林山埔之謎」,不過,在這段幾乎就是台灣地制的歷史裡,是不是可以破譯出一些事情出來?
首先,我們看到普安堂與媽祖田居民現在面臨的困境:不管是民事法院或者新北市文化局的文化資產審議(相關報導),都閃不開「所有權」的無上效力,一紙可疑的文書、一些難以稽考的歷史事件,卻可以造成如此巨大的效果。我們可以看到這兩百多年間,在地產爭議上一路獲勝的慈祐宮,其實始終沒有在這塊土地上出過一點力,它與它「所有權」的實質關係,也和兩百多年前康熙年間的「大租權」一般無異。
但是,現代的「所有權」早已不是「大租權」所可以比擬,特別在土地上,所有權的排他效力,可以讓所有在土地上居住幾十年、幾百年的人,頓時之間成為「無權占有」者,不但要「拆屋還地」,還可能賠上「不當得利」。更重要的是,所有權所帶來的商品化效果,讓土地與它的「使用」這件事情分離來,成為可以交易、炒作的商品。
「爰是公仝酌議,仍贌四結人自備隘費前去開山,永耕長遠,不拘年限」
所以大家討論的結果,是仍然把地贌給這四結人,自籌經費去開墾這一片山林,永遠地耕作,沒有期限。
在大小租時代,業主的權利僅止於收租的權利,小租戶與佃農的「贌地」與「租地」完全不同,它的精神是「爰是公仝酌議,仍贌四結人自備隘費前去開山,永耕長遠,不拘年限」(1843年李世霸等四結與慈祐宮簽訂之「贌耕字」),2010年,民法第四章「永佃權」刪除,也代表某些歷史的消失,「用益物(如租賃)權」臨時化,使得所有權的「彈性效力」更加彰顯,而附加在它上面、阻礙流通的障礙減低;另一方面,「擔保物(如抵押)權」則持續擴張,為了融資需要的抵押優先於一切工人的債權,我們看到從清、日到國民政府,不斷透過土地改革而將國家力量穿透的大小租制度,對,那是封建的殘餘,是盤剝的根源,是萬惡的淵藪。
封建與文明:現代國家的「現代」是什麼?
但是所有權呢?它是不是僅僅是把封建盤剝內化到「文明」的權利裡面來了?
同樣也有一百年那麼久了,德國的威瑪時代,對現代國家從封建領主那裡解放出來,交到私人手上的東西,帶著戒慎恐懼地,把「所有權附有義務」寫進了憲法裡面,打倒封建的力量,是一場革命,而這場革命的代價,究竟是帶來了真正的解放,或者新的桎梏?國家穿透私權,建立了一個彷彿不可侵犯的「私領域」,又該如何用它的力量,來彌補「革命」帶來的傷害?
1831年,在對李中花的訴訟裡,慈祐宮贏了,但是那並不妨礙居民在接下來兩百年裡,在媽祖田(九芎林山埔?)的開墾、居住、繁衍子孫。178年之後的2009年,在對李長俊的訴訟裡,慈祐宮又贏了,但是法院的判決與艋舺縣承趙秉湘的判決所造成的結果絕不相同,媽祖田居民世居的土地、台灣齋教源流據點普安堂,都很可能變成寸土寸金的「BOO殯葬園區」(相關報導)。
對「九芎林山埔之謎」,你有沒有一些比較不一樣的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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