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3號,約2百名因為國道改以電子計程收費而遭裁撤的人工收費員前往交通部陳情,提出「依照年資計算資遣費」等訴求,不過交通部仍只派出高公局人員接受陳情,沒有具體回應,收費員於是遊行前往凱道,向總統府陳情,要求總統馬英九出面,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接受陳情之後,收費員暫時結束行動,等待官方的回應。
假設15年年資(1998年任職),依照《勞基法》與《勞退條例》的計算方式:
- 1998-2007(適用新制前)10年
10×1=10個月。 - 2008-2012(適用新制後)5年
5×0.5=2.5個月。 - 收費員要求兌現「加發7個月」承諾
7個月。 - 共計19.5個月。
如果該收費員自就任後皆適用《勞基法》,資遣費應為12.5個月,與現在高公局7個月的承諾,相差5.5個月,若以月薪3.5萬計算,相差近20萬。若依照收費員認知,交通部應在《勞基法》規定之外「加發7個月」,則落差超過40萬。
已經從今年(2014)1月1日起遭到裁撤,由於之前交通部曾經作出「加發七個月」資遣費的條件,而取得電子收費系統(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 ETC)的遠傳電通公司,也曾承諾原薪安置收費員,但是到目前為止,高公局以不區分年資、一律7個月底薪的方式計算資遣費,而遠傳電通安置收費員比例也非常低,收費員於是批判交通部與遠通電收「跳票」。
收費員謝小姐指出,3號參與抗爭的收費員,大都有10年以上的年資,自從2008年(民97),收費員適用《勞基法》之前的年資,全部沒有計算,而之後的年資,則都折算進「7個月資遣費」裡面,這與之前大家認知的,交通部承諾在法定的資遣費之外,「加發7個月」資遣費有很大的落差,而這種齊頭式的資遣費計算方式,對於年資較長的收費員非常的不公平。
在收費員資遣費的計算上,有一個重要的時間點,那就是2008年(民97),這一年,勞委會解釋行政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人員開始適用《勞基法》,也就是在這之後的5年間,資遣費是必須要付的,而在這個之前呢?《勞基法》84條之2只規定了沒有其他法令的話,就由勞資雙方協商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年資15年的收費員,從頭到尾都適用《勞基法》,那麼他在2008年之前的10年,會有一年一個基數,也就是大約10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但是因為之前這一段不適用《勞基法》,所以變成要跟資方「協商」。
事實上,關於國道收費員的資遣費計算,還有一個轉折,那就是收費員的聘用分成兩種,一種是以所謂「人事費」支付薪資的人員,另一種是以「通行費」支付的人員,2008年,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人員納入《勞基法》,並沒有包含以「人事費」支付薪資的這些所謂「公部門約聘雇」人員,而這些人,是至今都沒有適用《勞基法》的,約聘雇人員沒有資遣費,在離職的時候,只能把(從2006起)提撥的「離職儲金」領走(請參閱「這一篇報導」)。
不管是以「人事費」或「通行費」支付的人員,所做的工作和待遇都是差不多的,在2006年,約聘僱人員開始提撥「離職儲金」的時候,以「通行費」支付薪資的人員,也比照辦理,所以也有這一筆「離職金」。而到了高公局齊頭式的辦法裡,以「人事費」支付的人員領的7個月「資遣費」,被稱作「離職儲金」之外「加發」;而以「通行費」支付的人員,在2008年之後的資遣費,則是在這7個月裡面「扣抵」,最後的結果則是一樣的。
把一個簡單的關係弄得那麼複雜,實在是因為政府單位分批適用《勞基法》、大量使用非典型勞動,又在公部門雇用的法制下,採取大量疊床架屋的制度所造成的結果。
時間 | 行業 |
1984/7/30 | 《勞基法》公布施行:部分排除,參《勞基法》第3條 |
1988/4/5 | 驗船師事務所、海事檢定服務所 |
1991/10/7 | 獸醫業、停車場業、廣播及電視業、出版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新聞供應業 |
1992/7/21 | 電影片製作、發行業、汽車修理保養業、電器修理業、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洗染業、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適用工廠法者) |
1997/5/1 |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 |
1998/3/1 | 金融業及其輔助業、資訊服務業、觀光旅館業、信用合作社業、證券業及期貨業、國際貿易業、汽車零售業、綜合零售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國會助理 |
1998/4/1 | 保險業、不動產業、廣告業、設計業、商品經紀業、顧問服務業、租賃業、其他工商服務業、個人服務業、電影片映演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及會計師除外) |
1998/7/1 | 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社會福利服務業、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 工友及清潔隊員、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 |
1998/12/31 | 批發業、零售業、教育訓練服務業及學術研究服務業、娛樂業、旅館業 |
2000/1/7 | 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 |
2000/3/9 | 地方民意代表僱用之助理人員 |
2001/1/21 | 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 |
2003/10/1 | 政黨僱用之勞工 |
2003/12/1 | 勞工團體 |
2005/6/30 | 公立醫療院所進用之臨時人員 |
2008/1/1 |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
2009/1/1 | 工商業團體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設立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 |
2009/5/1 | 社會團體 |
2009/7/1 | 自由職業團體 |
2009/9/1 |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 |
2010/1/1 | 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 |
2010/3/1 | 私立藝文業、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私立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之教師及職員 |
2014/4/1 |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 |
2015/1/1 | 農民團體 |
資料來源:勞委會;製表整理:孫窮理
而後5年的年資,有第二個時間點,就是2006年(民95),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新制的勞工,資遣費是一年0.5個基數,最多6個基數作計算,因為收費員在2008年才適用《勞基法》,開始提撥新制勞退金,所以2005到2008的資遣費如前面所說的需要協商之外,2008年之後的計算方式則是,5年只有有2.5個月,這2.5個月,高公局不能不認,但是用齊頭式的「7個月」,把這2.5個月用「折算」的方式給內涵進來。
對於年資較短(5年以下)的收費員來說,本來可以領2.5個月,現在變成7個月,是比較有利的,但是對於超過10年以上年資的人來說,舊的年資就這樣不見了,那麼收費員有沒有與資方協商呢?謝小姐說,之前曾經在新北市勞工局的主持下,與高公局進行過協商,不過那個時候很亂,大家都擔心如果不接受這樣的條件,那就什麼都沒有了,所以也沒有醞釀起大規模的抗爭。
在去年底之前,收費員還有籌碼,可以透過罷工、癱瘓國道交通等方式,與高公局談判以取得較好資遣條件的時候沒有抗爭;等到收費站倒下、已經沒有工作的時候,再出來陳情,官方已是老神在在,不需搭理,3號在交通部,也只有高工局方面人員出面接見收費員,來到凱道,總統府行禮如儀地接受陳情,不過結果只怕不難預料。
至於針對另一個「事主」遠通電收,收費員的訴求則在未來的工作保障,早在2006年1月1號,精簡第一批1百多名收費員時,遠東電收與交通部就達成過協議(交通部新聞稿),包括「5年內工作權」、「轉職至該企業集團維持原薪資保障」…等5項保證。當時收費員就曾醞釀一波抗爭,打算在國定假日或選舉日發動怠工(苦勞網《工運年鑑》2005.06-2006.05,頁104),但並沒有真正實踐。
「遠通電收說要幫我們安排工作,但是我們的學歷都不高,他們說企業內部找不到適當的工作,一直到現在為止,9百多個收費員,只有43個被安排了工作,而沒有安排工作的,他們就叫我們自己去101人力銀行上面找...」,收費員陳小姐說,「你看,像遠東集團有愛買,我們可以去當收銀員啊」。問題是遠東承諾了「原薪錄用」,收費員平均薪水達到3萬5左右,愛買的收銀員會有這樣的薪資條件嗎?
也就是說,遠通電收與交通部只是簽下了表面上很好看,但實際上,實現可能性非常低,而且沒有強制力的條款,對此高公局也只是回應「業已督促遠通公司提供合適之職缺(高公局新聞稿)」,還不忘強調,「目前接受面談者計98人,接獲錄取通知者計56人,錄取比例大於二分之一」,可是卻不提收費員總共有9百多人,只有10分之1接受了面談,也沒有回應,如何「督促」,讓遠通電收買單。
而勞委會方面,勞動條件處一般權益科科長江衍平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對於國道收費員的狀況,勞委會掌握得不多,針對資遣費的部份,江衍平自己原先也以為高公局的承諾是優於《勞基法》的「優惠資遣」,他也認為政府單位做事情,也不能說之前雖然沒有適用《勞基法》就什麼都沒有,不過依照《勞基法》84條之2「協商」的精神,收費員還是得透過勞資爭議的程序,勞政機關才有介入協商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