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大法官今日(3/9)上午針對原住民王光祿、潘志強等打獵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開庭前原住民團體動員百人守候在司法院外用「施放狼煙」的方式聲援,呼籲大法官針對處罰原住民打獵的法律做出違憲解釋,保障原住民狩獵傳統。不過針對是否開放制式獵槍給原住民使用,法庭上內政部代表則表示反對,認為有治安疑慮,也引發爭論。
司法院大法官今日針對王光祿、潘志強等人的狩獵文化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原住民團體和人權團體近百人在司法院前聲援,以施放狼煙方式,向祖靈、原住民族各部落族人傳遞「狩獵文化無罪、法律規定違憲」的訊息,當事人王光祿和潘志強都列席法庭,呼籲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
布農族人王光祿、卑南族人潘志強因為持獵槍打獵,射殺山羌等保育類動物遭判刑,他們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明確提到要保障原住民族文化,《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管制條例》及相關辦法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的限制和刑罰已經「違憲」,分別聲請釋憲並獲大法官併案審理。
今日憲法法庭上,包括原民會、農委會、內政部代表等各方代表都肯認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利,辯論的爭點主要圍繞在「原住民狩獵是否需事先許可?」及「是否要開放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
爭點一:原住民狩獵是否需要「事先許可」?
現行《野保法》規定,原住民狩獵行為必須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之用,且必須「事先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為王光祿獵捕山羌是為了給母親吃,被法官認為不屬「傳統文化之行為」,且未事前申請,遭判違反《野保法》。
農委會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野保法》規定原住民打獵要採事前許可制,是為了掌握狩獵活動,農委會仍主張部落外的個人狩獵,應該事前申請並獲得許可,至於部落集體的部分,則希望未來可以走向事後備查,進而由政府和部落簽訂行政契約,把事前許可交由部落完全自主管理。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則表示,在部落傳統中,打獵前先提出要獵捕的物種和數量,是違反傳統規範的,可能觸犯禁忌,對狩獵權侵犯很大,應該是出於重大目的才可要求提出事先許可。
鑑定人浦忠勇則表示,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是神聖化的民族傳統慣習,打獵事先告知是不符合習俗的,強調不能用外力限制,否則傳統會流失。
王光祿在庭上則用自己的族語說,「我是獵人也是農人」,在部落和家庭中「相親相愛」是最重要的價值,打獵是為了孝順父母,在山上狩獵也一定要遵循祖先的智慧和禁忌,並和大自然的動物共生共榮,過去這七年因為被判刑很無奈,希望有好的結果。
爭點二:是否要開放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
在「是否要開放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的問題上,則引發內政部和原住民代表的激烈交鋒。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打獵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不能使用現代化的制式獵槍,也導致王光祿等原住民因使用其他獵槍觸法遭判刑。
卑南族人潘志強表示,法律的重重限制對原住民獵人造成「窒息性壓迫」,不但要繳罰金、蹲監牢,使用劣質的「自製獵槍」還要承受膛炸擊穿腦門的風險,導致部落勇士變少、寡婦變多,強調獵人有使用安全獵槍的權利,罔顧性命的法律應立即修正。
原民會、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也都認為,應開放原住民族使用安全進步的獵槍狩獵。
不過內政部警政署專委馮強生表示,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和治安的理由,不贊成開放高性能、殺傷力較大的「制式獵槍」和「空氣槍」。他認為,原住民打獵目前使用的「自製前膛槍」危害性較低,已可滿足狩獵行為,針對自製獵槍材質較差所導致的安全問題,未來會請國防部提供安全的關鍵零件,以及對原住民獵人的輔導訓練,「相信可以在保存文化之餘,也兼顧社會治安,大家共同雙贏」。
然而,浦忠勇指出,原住民對槍的想像和台灣主流社會不同,應該納入到原住民的狩獵文化來看,例如布農族有「祭槍」的神聖文化,擁有槍對社會沒有治安的威脅性。他也認為,要做到「人道狩獵」,精準的制式獵槍才能做到。
「原住民要的是自治,用我們的方式管理自己!」原住民釋憲律師團代表許正次表示,原住民獵槍在歷年刑事案件的使用上「微乎其微」,逼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打獵是不重視原民生命,應該把獵槍的使用交由部落約制管理;《原基法》也有諮商同意權,如果擔心開放制式獵槍對治安有危害,政府也應該與部落討論如何管理、限縮,呼籲大法官宣告系爭規定違憲。
中午12點47分,審判長許宗力宣布全案辯論終結,將在一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
辯論終結後,王光祿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自製獵槍相當不安全,大法官的態度較開放,但內政部還是很強硬、對原住民文化有誤會,「我們不贊同」;他也說,打獵就是原住民文化,他打獵孝敬父母是應該的,這樣還要被判三年半不合理。至於內政部研擬透過國防部提供零件給原住民自製獵槍,他則搖搖頭說,「那不如一次拿好的槍給我們就好了」,認為這樣仍有安全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