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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壓工會 國語日報不認裁定 持續上訴 勞團要求恢復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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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國語日報》工會與常務理事王福鈞(圖左)今天(2/26)前往公司痛批打壓工會,要求現任社長馮季眉下台負責。(攝影:陳韋綸)

《國語日報》去年(2013)8月以虧損為由資遣44名員工,經工會要求勞資協商後,常務理事王福鈞隨即被列入資遣名單。前天(2/24),勞動部(原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結果出爐,認定資方的資遣行為違法。王福鈞、工會也在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等聲援勞團的陪同下,今天(2/26)前往公司要求資方即刻恢復王的原薪原職,並停止打壓工會。

102年勞裁字第42號裁決書指出:《國語日報》資遣王福鈞,已經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的不當勞動行為,《國語日報》應在收到裁決書的7日內,恢復王福鈞的原本職位。

原任職文化中心美術編輯的王福鈞表示,資遣名單公佈前的勞資會議中,資方提出將進行人力縮減的部門,原先並不包括自己的單位,然而在工會向現任董事長黃啟方要求勞資協商、尊重員工意願後,接下來就看到自己的名字,也出現在資遣名單上。名單公佈後,工會發起行動,要求與董事長當面討論,參與的4名理監事與會員,隔天即遭降職。甚至在裁決調查期間,出席擔任證人的員工,之後也遭降職調任。北市產總秘書黃健泰痛批,《國語日報》是文化事業,但打壓工會的行徑卻與財團資本家並無二異。

現場,《國語日報》文化中心主任李蜚鴻代表報社聲明,除對裁決結果表示遺憾之外,對於是否遵照裁決書,7日內回覆王福鈞職位,李蜚鴻說,報社已決定將提起上訴,並強調資遣是基於整體人力考量。

不當勞動行為經裁決確認後,根據《工會法》第45條規定,勞動部除應對雇主罰鍰3至15萬元外,如果限期未改善,則應繼續罰鍰6至30萬元。黃健泰坦言,對於資產數10億的《國語日報》而言,10幾萬的金額效果很有限;不過,他認為抗爭本來就不能完全依賴法律,對於資方打壓勞工團結權的行徑,重點還是讓更多的勞工出面抗爭。王福鈞則表示,如果勞工持續龜縮,資方並不會停止打壓,「掌權者將持續下殺勞動條件,直到工會被瓦解、勞動條件任由他們宰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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