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爭議多時的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當地居民與環團不服環評結論,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去年(2013)再向法院提起撤銷環評的行政訴訟,今日(10/28)下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認定環評審查結論有違誤,應予撤銷,環團表示這是「遲來的環境正義」,呼籲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集團不要上訴,拆除美麗灣。
2004年,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與台東縣政府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BOT方式進行開發,雖然2012年1月與9月,法院先後判決撤銷美麗灣環評結論以及建照無效、停止開發,台東縣政府仍稱美麗灣並非「實質違建」,不予拆除,也認為法院判決「環評撤銷」不代表不得續送;後續,便在同年12月22日的環評審查會議中,做出「有條件通過」的審查結論。
(攝影:王顥中)
當地居民與環團認為,12月22日的環評會議在適法性、環評委員的背景等方面都充滿爭議(相關報導),後續向環保署提起撤銷環評的訴願卻遭駁回(相關報導),進而提起行政訴訟。居民委託律師詹順貴進行訴訟,針對此案提出數項違法事項(相關連結),包含台東縣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是主辦機關、更是環評主管機關,根據《環評法》的主管機關與利益迴避規定,在環評審查時應全部迴避卻不迴避;環評委員要求開發單位補充調查事項,沒有經過實質回應與審議,逕行通過;此外,認為「有條件通過」的環評結論的條件僅寫明「遵守承諾事項」,此事項並沒有記載公告,大眾不知具體內容。
而歷經高等法院1年多的審理,今日做出的判決主因分別有:(一)提起訴中之居民為適格當事人;(二)對於促參案件的主辦單位(台東縣政府),無論是不是「開發單位」都應該迴避表決;(三)在開發單位沒有預防與對策的實際作為前,環評會就先預估成果並免除第二階段環評,卻沒有研判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並不適法。因此,合議庭法官認為,環評結論有違誤,予以撤銷。
環保團體則在判決後,發出新聞稿呼籲台東縣縣長黃健庭停止上訴、拆除美麗灣,讓此案成為判例,也邀請民眾發揮創意,思考如何拆除美麗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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