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編按】台鐵性愛趴事件上週四(4/11)宣判,主辦人蔡育林遭法官依《刑法》231條「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而在審判過程中,媒體的追殺行徑甚至直接影響蔡育林在事件後的求職與就業,透過製造假新聞,指其在榮總的清潔工作目的是「辦護士趴」,隨即導致他遭到辭退。
整起性愛趴事件,眾參與者皆為合意,沒人受害、卻有人入罪。台灣的白色恐怖平反,往往被斥為是「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然而,近年來由部分婦女、兒少團體與國家共謀而形成之性與情慾的白色恐怖,卻是反其道而行之,不斷創造與生產出「沒有受害者的加害者」。
本文從媒體與教育等不同場域,揭示所謂「偏差」主體是如何被塑造定位,內容所引兒童福團體之文章,以台鐵性愛趴事件為焦點,稱有「四個危機」。然而,「危機」與否的定義,牽涉到所踩之立場與位置。對於被歸類為「偏差」的主體而言,家長保護、兒福團體與國家機器的介入、共謀,往往才是真正的「危機」,導致了各式行為與活動,被「問題化」並納入列管,更剝奪了這些主體自力壯大的機會。
去年(2012)2月24日《蘋果日報》以獵奇的方式大篇幅揭露「台鐵性愛趴」事件,事隔一年,該報又試圖以中立客觀的綜合報導方式追溯事件始末,並呈現該事件審判結果為主辦人獲判有罪,標題下的是「火車淫趴25人 僅主辦人有罪」 ,彷彿只有主辦人有罪的審判,仍未滿足媒體報導過去透過蒐集資料曝光、召喚大眾性恐慌的新聞操作。然而,根據主辦人蔡育林指出,該事件從籌劃、網路召集到舉辦,都不是在開放空間進行,台鐵包廂的地點選設亦屬隱蔽式空間,參加者全屬自願,過程中也未有不在場的他人受到傷害。追根究柢來說,這件事到底傷害了誰?既然沒有,又為何有罪?媒體在獵奇聲討的過程中,也確實發現此一瓶頸,既然找不到更多證據來扣上整起「淫趴」,於是,活動酌收的費用被說成了是「營利證據」、參與者小雨17歲未滿18的年齡,形同於身體自主權的自動取消,成了各專家學者憂心忡忡的保護對象,這個受害者的脆弱、需保護的位置,就反面映證出蔡育林身為主辦者的加害者位置。媒體在整個事件中扮演私家偵探的角色,先炒作出事件讓法官有案可審,再炒出社會輿論,讓法官不得不判。
去年2月《親子天下雜誌》刊登了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的文章「從火車性愛派對談網路世代兒少四個危機」 ,文中從兒童福利的角度切入,指小雨自稱「曾交過幾個男朋友」、「是一個喜歡做愛的女孩子」,該文徵候性的指出小雨未滿18歲「不懂事」、才「誤入歧途」,而這個「歧途」的最大「危機」是:兒童與青少年暴露在未經嚴密管控的網路社群裡,其中尤以中輟生最為嚴重。於是,該文末強調教育當局應加強中輟生的復學與輔導機制。在這一年間各級學校也確實陸續接獲公文要求嚴格執行中輟生追蹤、輔導與復學機制,在教學前線的導師得負責即時追蹤中輟生的去向、中輟原因,教育部也增印了中輟生休學原因調查表,其中項目從個人精神疾病、家庭經濟不佳、隔代教養,到加入社群幫派、吸毒等等各項原因都有,清一色全是將學生中輟看做沒有自主能力的主體,要不是家裡有問題,就是個人有問題,而個人的問題不是精神有狀況就是行為有偏差,經由表單列整之後由教育部等國家機器歸檔管理,這些中輟生儼然成了檔案、表格中的勾選項目,他們被逼得必須自我檢視自己的「有問題」(教育部:否則為何要輟學?),這樣還不夠,在如此復學與輔導的機制下,中輟生理當接受國家追蹤與調查,除非他們重新再回歸唯一被視為正軌的學校教育,才得以脫離了「中輟」的污名身分,或者,他們結束了這個唯一正軌的學校教育,有朝一日終於擺脫了「學生」這個在台灣一直以來被兒童福利團體不斷弱化,甚至剝奪了身體自主權、自我言說與能動性的位置為止 。
我認為,整起台鐵性愛趴事件,此刻正暴露了當前友善校園多元平等、尊重關懷的假面具,「小雨」這個化名代表的其實是台灣許許多多渴望性權的學生主體們,他們質疑著法律所規範出來、僵化的成年/未成年界線,有人在網路上大方地展示身體,他們比成年人還要更懂得身體、性與愉悅,但他們就跟「小雨」一樣,即使他們大聲說著:「我喜歡做愛」這個充滿自主宣示(表示我的身體我很清楚,而且,我就是喜歡)的言說,放在兒童福利的論述下,馬上被解讀成是他們「迷失」了。如果我們說兒少是兒童福利論述所建構出來的他者,那麼「兒少」作為載體所乘載的就是「我們」(家長、師長、專家、學者等觀看者)的種種不安情緒,於是,在這裡迷失的其實不是自陳喜歡做愛的兒少,反而是無法看見兒少情慾、無法接受兒少性(sex)的「我們」。
友善校園以關懷的姿態伸手捕捉中輟生進出校園的動態,其實就是以輔導之名在監控這些溢軌(不接受正規教育)主體的性與身體,從列管的條件和項目看來,若再進一步逼問友善校園的空間在哪裡?從輟學原因非病(不是你自己有病,就是你的家人有病,不然就是家庭結構有問題)即兇(你要不是吸毒,就是加入幫派,不然就是幹了其它壞事)的判斷邏輯看來,我們會發現校園裡「友善」的定義其實很狹隘,它只能接受健康、快樂、光明、受教且聽話的「正常」人,於是這樣的「友善」當然也只能以「不正常」的眼光來對待像「小雨」這樣大膽宣示性權的「兒少」鬥士。
在自詡性別平等立法尚稱進步的台灣 ,對事情的理解竟然侷限在:來學校就等於「正常」,離開學校就等於「不正常」,如此二元對立的判斷標準,這在性別平等不斷堅稱「打破二元對立」的理念下看來可說是最大的諷刺,也剛好暴露了友善校園理念中「多元平等」的未來想像其實很狹隘。許多專家學者都喜歡用立法來推動性別平等議題,但說穿了無論在理論資源或公共討論空間上,根本未開放任何空間給多重差異的性/別主體 。這絕不是教育前線的老師們不夠善盡職責的問題,請性平專家學者或教育部高層不要再把責任推卸給教育現場的教師了!對性/別眼界的接納,若僅受限於「性別平等」意涵中「友善」的狹隘眼界,以致於只能看見合於主流化的、良善的性別主體,那麼就算辦個數百萬場的教師研習也只是浪費公帑而已。
台鐵公共性事件的判決(最終仍遭定罪),以及教育界、兒福界對整起事件的反應,在這裡證明的其實是性別平等與友善校園的失敗,更甚者,對那些仍未審判時就遭公權力「強制安置」的「眾小雨」而言,他們的身體與聲音也在兒童福利與性別平等、多元友善的共謀共構下消失無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