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大同區前公娼館文萌樓2011年被投資客林麗萍以劉順發名義買下,並以屋主身份提告,要求長期租用文萌樓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遷出,歷經4年官司纏訟,去年(2014)底最高法院判決日日春勝訴,發回高院重新審理,今天(2/2)在最高法院準備庭前,日日春到庭外舉牌,表示最高法院判決指文萌樓並非合法登記的建物,因此即便劉順發買下文萌樓,仍非《民法》嚴格定義的擁有「物權」,既然不是「合法所有權人」,也因此不能適用《民法》767條要求日日春遷出。
苦勞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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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大同區前公娼館文萌樓2011年被投資客林麗萍以劉順發名義買下,並以屋主身份提告,要求長期租用文萌樓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遷出,歷經4年官司纏訟,去年(2014)底最高法院判決日日春勝訴,發回高院重新審理,今天(2/2)在最高法院準備庭前,日日春到庭外舉牌,表示最高法院判決指文萌樓並非合法登記的建物,因此即便劉順發買下文萌樓,仍非《民法》嚴格定義的擁有「物權」,既然不是「合法所有權人」,也因此不能適用《民法》767條要求日日春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