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高捷上一對男女學生,在外套內動作頻頻,被拍成影像PO上網,造成FB瘋狂轉載,最終導向媒體與社會泛道德化的指摘,而導致警方朝向公然猥褻的方向以公權力介入。
就筆者的看法,本事件根本是一種對於合法隱私權行使者的泛道德化獵巫行動。在此,筆者以在上課時對學生關於這個議題的回覆內容作為分析本事件的基礎。
在課堂中,我嘗試舉幾個生活的小例子,說明這件事情發展進程的謬誤所在。
第一:難道在公共場所物理空間裡的所有行為一定是「公然的」行為?
想一想最近常發生的公廁偷拍事件,公廁是一種公共場所的設施對吧,而我們的如廁行為為何要受到法律的保障呢?因為這是一種隱私權的行使。試想,如果在廁所外脫褲子跟廁所內脫褲子,會有啥不同評價?廁所外可能涉及(注意只是涉及)公然猥褻,但廁所內,卻是一種隱私權行使行為。
這裡不同點便是在於廁所有所謂的遮蔽性,以權利人的觀點而言,這是一種合理期待他人不侵害其不欲讓他人所知的私密行為,就他人而言,這種遮蔽性會讓人無法判斷其真實活動,且明白不可刺探(刑法是指錄音影等)該遮蔽物內行為。所以,如廁行為並非公然行為而是隱私權行使。
第二:男學生的飄飄然表情呈現,與女學生外套內的迷樣行為,於大眾的眼裡可以明確的知道其真實活動嗎?如果不能,為何能說處於公然的狀態?
有看過綜藝節目的人,應該多少知道恐怖箱的整人遊戲吧!恐怖箱之所以恐怖讓許多藝人呈現驚訝害怕等表情,而發揮極盡的想像,就是在於裡面的行為無法經由肉眼辨識,僅能從節目的風格氛圍猜測恐怖箱裡面有啥怪東西(當然答案也可能是沒有半樣東西)。試想,如果恐怖箱是可以讓他人看穿的,那有遮蔽效果嗎?會造成那麼多恐怖的想像嗎?因此,遮蔽物,造成的視覺效果便是無法明確知道遮蔽物內的真實活動或物品,進而可能造成許多猜測,結果可能猜對,但不能因為猜對而反推無遮蔽物 的存在,換言之,就是非公然的狀態存在。男學生的飄飄然表情呈現與女學生外套內的迷樣行為,也是同樣的道理!不能以嗣後男女主角到案的說明,否定外套內行為屬於非公開活動的性質。(可反諷此事件的影片請參考蘋果日報新聞:「外套裡能做什麼」)
第三:國家的規範,媒體的倫理規範不都是要保障當事人隱私權嗎?為何此時卻是傷害了隱私權行使的行為人!
憲法與刑法、民法等國家法律規範,皆一致性的保障隱私權行使。而媒體的倫理規範原則上亦禁止侵害他人隱私,然而此事件中,看見的卻是國家的違法權力的介入,與媒體對於行使隱私權人的責難,此等行為並不符合其自身應遵守規範!
說到這,我便下個結論:同學啊,如果高捷事件真得涉及公然猥褻的話,那你我現在有穿著內衣褲的人,在教室或在外行動便都是公然的猥褻行為了!我們內衣褲內的器官是啥我想大家都明白吧!但為何我們卻不認為是公然猥褻呢?反而要求國家保護我們別被他人偷拍內衣褲的裙(褲)底風光呢?